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訂,是1993年《公司法》以來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修訂,刪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文。面對此次《公司法》修訂,很多客戶都在咨詢我們要不要對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guī)則進行修訂,如何去修訂?,F根據求是咨詢的管理實踐,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重點從股東出資、公司治理機構設置、各公司治理主體權責界定三個維度,提出依據新《公司法》修訂公司章程有關建議。
——編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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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訂,是1993年《公司法》以來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修訂,刪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文。面對此次《公司法》修訂,很多客戶都在咨詢我們要不要對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guī)則進行修訂,如何去修訂?,F根據求是咨詢的管理實踐,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重點從股東出資、公司治理機構設置、各公司治理主體權責界定三個維度,提出依據新《公司法》修訂公司章程有關建議。
1. 股東額實繳期限
新《公司法》第47條規(guī)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由于此前是認繳資本制,此次對實繳期限的限制引起業(yè)界普遍關注,也將給許多公司經營帶來影響。
對于已經設立的公司,新《公司法》設置了“過渡期”規(guī)則,第266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作為公司登記機關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23年12月30日發(fā)文表示:下一步,在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有關方面還要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分析經營主體可能存在的問題困難,有針對性地出臺政策措施,簡化優(yōu)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xù),引導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穩(wěn)妥審慎推進相關工作。特別是在判斷對存量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時,公司登記機關要充分聽取當事人說明情況,綜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學有序引導公司誠信履行出資義務。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如何合理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穩(wěn)妥推進相關工作,逐步調整至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
2. 股東抽逃出資責任范圍
現行《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新《公司法》第53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在現行《公司法》要求原有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負有責任的董監(jiān)高需要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條款。
3. 出資證明與股東名冊
新《公司法》第55條在現行《公司法》第31條,僅要求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的基礎上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名。
新《公司法》第56條在現行《公司法》第32條,股東名冊記載事項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記載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及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等要求。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公司章程中關于出資證明需記載內容中,增加“出資證明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關于股東名冊需記載事項中增加“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取得和喪失股東資格的日期”有關條款。
4. 股東出資的催繳
現行《公司法》未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有出資催繳的責任與義務,也未提出股東將會因為未履行出資義務而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新《公司法》第51條提出董事會對股東出資催繳負有責任與義務;第52條提出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寬限期滿可發(fā)失權通知,股東將因此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增加關于“股東出資的催繳”條款,明確董事會對股東出資核查、催繳等責任與義務,以及股東失權制度約束。
1. 職工董事設置
關于職工董事設置,現行《公司法》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職工董事。新《公司法》則從企業(yè)規(guī)模角度提出了職工董事的設置要求,職工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職工董事。
2. 監(jiān)事(會)設置
現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應設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新《公司法》則提出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jiān)事會職權,可不設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企業(yè)職工人數如在三百人以上未設置職工董事,應按照新公司的要求設置職工董事;企業(yè)如已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或計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jiān)事(會)職權,可考慮是否還保留監(jiān)事(會)。
1. 股東的權力
新《公司法》第57條新增了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公司的股東名冊,有權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的規(guī)定;明確股東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行使知情權的規(guī)定;同時新增了股東對全資子公司相關資料的查閱、復制權。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在“股東享有的權力”條款中,增加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股東名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憑證;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相關材料;可以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等規(guī)定。
2. 股東會職權
新《公司法》第59條刪除了現行《公司法》中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兩項職權;增加了“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債券作出決議”這項職權。股東會的職權進一步精簡,也意味將給予董事會更大授權放權。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在“股東會職權”條款中,刪除“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兩項職權;增加“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債券作出決議”職權。
3. 董事會職權
新《公司法》第67條刪除了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增加了“股東會可以授予董事會其他職權”;明確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的權力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在“董事會職權”條款中,刪除“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職權;增加“股東會可以授予董事會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的權力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等內容。
4. 監(jiān)事會職權
新《公司法》第80條新增了“監(jiān)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zhí)行職務報告的權利”。
企業(yè)修訂公司章程需考慮事項:在“監(jiān)事會職權”條款中,增加“監(jiān)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zhí)行職務的報告”有關內容。
企業(yè)除了需要依據新《公司法》圍繞股東出資、公司治理機構設置、各公司治理主體權責界定進行修訂,還需要關注股權轉讓、各公司治理主體會議召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與變更方法、董監(jiān)高資格與義務、利潤分配的法定期限、增資與減資、解散與清算等方面規(guī)定的變化??偠灾舜喂痉ㄐ抻喩婕皟热葺^多,需要對公司章程進行系統(tǒng)審視與修訂。
作者: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陳高杰